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开债A,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开债C: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1-04 11:35 点击次数:173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11 月 02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经中
国证监会 2020 年 10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202787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债券。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 8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 8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当月无
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
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封闭期内不能申购与赎回的
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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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
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
易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在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截至日期如下:
序号 更新内容 截止日期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5 号》、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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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指《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售公告》。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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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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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起至 8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
至 8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 87 个
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当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情况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确定新封闭期的起始时间并提前公告。
《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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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为。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操作。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 20%。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价值总和。
过程。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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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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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
“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
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 年至 2016 年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10 年 07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09 月至今,出任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寅先生,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博士。曾于 2014 年 05 月至 2016 年 03 月任绿地金融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研发部业务主管、金融机构部投资副总监;于 2016 年 03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云南
滇中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融资部经理和投资部副经理;于 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云南省滇中产
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部、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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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于 2021 年 11 月,就职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纪畅先生,董事,研究生,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总部总经理。纪畅先生具有逾三十年
的金融领域从业经历,自 1991 年工作至今,长期在证券行业担任管理工作,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由海南国投证券部重组而成)多个岗位任职,曾于营业部大户室、投资银行部、研究发展部等部门
工作,并历任营业部总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金代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曾
任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
伙人。
袁林洁女士,独立董事,本科,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香港名辉家具公司北京分公司
会计、泛华建设集团审计。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 年 05 月,出任
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本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海
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管理总部财务部经理、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
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永丽女士,董事,研究生,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副经理。
曾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副经理。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曾任
山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
理,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徐雪女士,监事,本科,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曾任云南省昭通市中诚燃
气公司出纳、云南滇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计。
贺玮女士,监事,研究生,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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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人事高级经理,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吴迎春女士,监事,本科,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高级审计员。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罗寅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子公司董事长,研究生。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
究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渝鹏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曾任深圳轩冕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项目工程师,银通证券(筹)责任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
息技术总部助理主管、基金筹备组成员。
封涌先生,督察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主任科员,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石
家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姓名 苏利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研究生、硕士
其他公司历任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债券交易员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基金具体情况
日
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2018 年 5 月 9
证券投资基金 日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 2020 年 12 月 3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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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日
日
日
姓名 李玮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本科、学士
其他公司历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投研助理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具体情况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缪玮彬先生(总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孙嘉女士(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博洋先生(基金经理)
、郭建新先生(基金经
理)、孔祥鹏先生(基金经理)、商昌层先生(基金经理)、苏利华先生(基金经理)、韩辰尧先生(基
金经理)、李玮女士(基金经理)
、陈铭杰先生(基金经理)
、李海瑞女士(基金经理)
、章文凝女士(基
金经理)、刘一峰先生(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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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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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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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
“四眼”
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
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
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
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
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
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督察长、监事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
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
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
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
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
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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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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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
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10.35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130.43
亿元,同比增长 1.8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30.49 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
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处、信托保险处、理财私
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
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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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3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
净值合计 25025.72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3824.75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
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
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优先”,
“制度优先”
,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
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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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
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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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888316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服专线:400-666-0666、021-68881898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联系人:胡佳骏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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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张亚旎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张亚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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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34 号文《关于准予金元顺安泓丰
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以及证监许可20202787 号文《关于准予金元顺
安泓丰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 8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 8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当月无
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
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情况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出现
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确定新封闭期的起始时间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
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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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
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的暂停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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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市场环境、产品
特点等情况,决定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运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全部基金份额按封
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
投资人。该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不够而受到不利影响,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在该开放期的最后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金额后,如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
,或发生投资者人数低于 200 人等
情况,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出现上述情况时,
投资人有效申购申请及转换转入申请将被拒绝,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
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按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赎回款项
将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不够而受到不利影响,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封闭期
结束的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比例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
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
一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保留。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
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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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十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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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相关公告。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四)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0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02 日止,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经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900,027,908.31 份
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0.45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94 户。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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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0 年 12 月 03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暂停运作
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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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至 8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
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当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情况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确定新封闭期的起
始时间并提前公告。
权重新确定新封闭期的起始时间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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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
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
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
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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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
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账户余额仍少于 10 份的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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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登记和销售。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30 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收
益分配;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其赎回费中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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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A 类申购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5%,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 元
申购份数=49,751.24/1.2000=41,459.3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
其可得到 41,459.3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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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申购份额=50,000/1.2000=41,666.6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 41,666.67 份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
用。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10%=12.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12.00=11,988.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88.0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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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 3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00.00 元。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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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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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
赎回申请,在当日支付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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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赎回申请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对其剩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
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则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
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或封闭期结束进入开放期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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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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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
关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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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
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本基金对所投资各类金融工具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投
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初,将视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大
类资产的市场环境进行封闭期组合构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稳定。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
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
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
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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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每个封闭期的建仓期内,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信用利差、市场流动性、经济环境等因素,确定
该封闭期内信用债、利率债、债券回购等的投资比例。
类属配置策略指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
间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流动性
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制定
并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所投信用债的评级需在 AA+
(含)
级以上, 若所投信用债无债项评级则其主体评级需在 AA+
(含)级以上,债项评级及主体评级不予参考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结果。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
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
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
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
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 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
精选两个方面。
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
等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信用利差曲线走势,而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
利差。因此,我们将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
部的信用债券研究员将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
市场结构、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
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在
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本基金对信用债的个券选择主要基于发债主体所处行业地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基本面情况,
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并根据个券的流动性、风险性和收益性等因素,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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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选择信用良好、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行投资。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
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
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在内部信用评级
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息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
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
高的债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
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在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
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债券进行处置。
为维护投资人利益,在含权债券的回售期内,若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回售价格,基金管理人有权择
机卖出。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
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
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一旦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定,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
方法,本基金可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为保证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
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难以做
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
面,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
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或银行存款进行再投
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本基金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仅限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品种。本基金将根据内
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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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仅限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品种。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
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
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
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
券进行估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
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
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
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三个月至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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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封闭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开放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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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每个封闭期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5%。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 87 个月,期间投资者无法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因此,3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 1.2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
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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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决策依据
(十)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
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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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
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11 月 01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0,629,150,454.78 99.89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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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629,150,454.78 170.42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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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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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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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
(1)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开 A 类份额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7.78% 0.01% 15.52% 0.01% 2.26% 0.00%
(2)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开 C 类份额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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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6.89% 0.01% 15.52% 0.01% 1.37% 0.00%
注:
准;
员情况”中的“
(4)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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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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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封闭期和开放期内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
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
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
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
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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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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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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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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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错误处理。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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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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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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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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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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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相应部分。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
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
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
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
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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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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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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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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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编制定期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
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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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最新的法
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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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如果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下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
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25)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26)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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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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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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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
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
申购。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
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
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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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基数计提。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
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
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
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
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
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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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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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
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
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
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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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
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 8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 8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当月无
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
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
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稳定。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
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力求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开放期
内,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即便如此,在开放期内仍可能会存在流动性风险,进而可能影响基金
份额净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
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
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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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类资产、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严格采
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稳定。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到期日(或回
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力求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资产配置,久期控制,根据不同资产的流动性情况
合理安排配置比例,控制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持仓比例,防范流动性风险。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4)摆动定价;
(5)暂停估值;
(6)实施侧袋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在当日支付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
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
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对其剩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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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则开放期
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
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
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或被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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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
,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
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
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
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
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额净值进行赎回的风险。
市场环境、产品特点等情况,决定基金进入下一开放期或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在该开放期的最后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
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如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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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低于 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或发生投资者人数低于 200 人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
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人有效申购申请及转换转
入申请将被拒绝,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
基金份额将按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
返还给投资人。
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
金应当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
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比例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
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
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该估值方法是将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据此所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可能存在偏差。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类种和结构在封
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因此,摊余成本
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五)增值税风险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
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
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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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
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
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
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八)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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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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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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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的费用;
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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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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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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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
外;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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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意基金管理人拒绝其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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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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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送达时
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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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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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录音电话
或其他可记录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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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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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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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
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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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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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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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
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
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
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
申报缴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三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本基金对所投资各类金融工具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投
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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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后三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2)
、9)
、11)
、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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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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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封闭期和开放期内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
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
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
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
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
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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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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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任方;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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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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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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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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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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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4 楼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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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托管部门联系人:马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
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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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所投资各类金融工具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投
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三个月至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封闭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开放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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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
及时更新,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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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
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
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
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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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
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按照法律法规的约定处理。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
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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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在下一工作日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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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对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委托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
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
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中登公司”、
“中国结算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
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
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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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
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
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
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
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
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
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
解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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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有关凭证。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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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
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
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
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
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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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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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责任方;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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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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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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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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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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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寄送服务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发送基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基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包
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月度对账单的投资者
发送月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在每
年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年度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
金经理报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
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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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邮编、电话、邮件地
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
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
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帐户交易确认、基金
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
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免长途费)
,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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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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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下部分基金增加京东肯特瑞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一次分红公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 年 12 月 09 日更新;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 年 12 月 09 日更新;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12 月 09 日更新;
下部分基金增加兴证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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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四季度报告;
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度报告;
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二季度报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券投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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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