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金通宝A,金元金通宝B: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1-04 19:34 点击次数:162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11 月 02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24 日证监许可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016283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自助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09 月 01 日起
执行。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截至日期如下:
序号 更新内容 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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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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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有效修订和补充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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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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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为
为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操作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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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价值总和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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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
名“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
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 年至 2016 年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10 年 07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09 月至今,出任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寅先生,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博士。曾于 2014 年 05 月至 2016 年 03 月任绿地金融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研发部业务主管、金融机构部投资副总监;于 2016 年 03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云南
滇中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融资部经理和投资部副经理;于 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云南省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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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部、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于 2021 年 11 月,就职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纪畅先生,董事,研究生,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总部总经理。纪畅先生具有逾三十年
的金融领域从业经历,自 1991 年工作至今,长期在证券行业担任管理工作,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由海南国投证券部重组而成)多个岗位任职,曾于营业部大户室、投资银行部、研究发展部等部门
工作,并历任营业部总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金代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曾
任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
伙人。
袁林洁女士,独立董事,本科,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香港名辉家具公司北京分公司
会计、泛华建设集团审计。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 年 05 月,出任
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本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海
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管理总部财务部经理、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
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永丽女士,董事,研究生,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副经理。
曾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副经理。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曾任
山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
理,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徐雪女士,监事,本科,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曾任云南省昭通市中诚燃
气公司出纳、云南滇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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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玮女士,监事,研究生,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人事高级经理,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吴迎春女士,监事,本科,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高级审计员。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罗寅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子公司董事长,研究生。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
究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渝鹏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曾任深圳轩冕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项目工程师,银通证券(筹)责任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
息技术总部助理主管、基金筹备组成员。
封涌先生,督察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主任科员,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石
家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章文凝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研究生、硕士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
其他公司历任
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具体情况
(2)历任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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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闵杭先生 2017 年 1 月 2018 年 5 月
郭建新先生 2017 年 1 月 2020 年 3 月
苏利华 2021 年 1 月 2024 年 7 月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缪玮彬先生(总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孙嘉女士(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博洋先生(基金经理)
、郭建新先生(基金经
理)、孔祥鹏先生(基金经理)、商昌层先生(基金经理)、苏利华先生(基金经理)、韩辰尧先生(基
金经理)、李玮女士(基金经理)
、陈铭杰先生(基金经理)
、李海瑞女士(基金经理)
、章文凝女士(基
金经理)、刘一峰先生(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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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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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
“四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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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
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
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
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
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
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督察长、监事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
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
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
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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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
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
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
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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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101 人,
平均年龄 38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7%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
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
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
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
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
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
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21 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
年度企业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 2022 年度金牌
资产托管银行”。2023 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
“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证券时报》
“2023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以及《新浪财经》
“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342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
管规模 13,550.6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
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
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
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
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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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
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
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
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
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
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
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
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
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
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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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
断。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
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
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
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
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
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
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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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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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021-68882815
网址:www.jysa99.com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联系人:胡佳骏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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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印艳萍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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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35
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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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将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成为某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须在调整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相
关法律文件。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
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
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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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经受理不得撤销。
书或相关公告。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7 年 01 月 09 日至 2017 年 01 月 17 日止,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经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267,583,834.80 份
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2,198.8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20 户。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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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33,886.80 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 0.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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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01 月 20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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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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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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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
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销售机构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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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每笔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回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导致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300 万份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
销售机构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2)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管控,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总份额 1%部
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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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者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1)部分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时,当该类基金份额当日结转的未付收益为正时,
该笔赎回将予以全部确认并支付;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
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扣除未付收益为负的部分,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通常情况下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全部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待结转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待结转收益未 0.11 元,则其可赎回金额的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0.11=1,000.11 元
当本基金发生需要征收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投资者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征费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1.00
赎回费用=征费金额×赎回费率(即 1%)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待结转收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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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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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
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7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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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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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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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
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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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在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投
资组合管理,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国家货币政策导向和短期资金供求情况的深入分析,对短期利率走
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当预期短期利率呈现下降趋势时,侧重配置
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反之,则侧重配置期限较短的短期金融工具。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分
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
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例、
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充分流动性
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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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
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资产的增值。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
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买入——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随着市场有效性
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
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
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
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
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下文第(2)、
(3)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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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3)当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
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
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文第(2)、(3)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5)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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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
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
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
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除上述(1)、(4)、
(10)、
(18)(19)项以外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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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
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
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
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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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存续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
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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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
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九)投资决策依据
(十)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
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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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11 月 01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债券 42,981,667.22 79.92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2.8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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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
单平均值。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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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22 -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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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9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4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1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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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也未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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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
(1)金元顺安金通宝 A 类
份额净值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6.4460
%
(2)金元顺安金通宝 B 类
阶段 份额净值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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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收益率标准差
② ③ 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 18.5461
今 %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01 月 20 日,业绩基准收益率以 2017 年 01 月 19 日为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3)上述期间基金经理变更情况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的“(二)主要
人员情况”中的“(4)本基金基金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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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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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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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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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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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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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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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
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
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一)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相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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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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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每日分配、每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
记收益;
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
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其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
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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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
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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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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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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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
规定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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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为:
Ri
i=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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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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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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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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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
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
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
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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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
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
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
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
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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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
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七)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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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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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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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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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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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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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
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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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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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基金可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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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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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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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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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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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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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
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
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
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其当
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
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
行公告。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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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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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
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
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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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在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投
资组合管理,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1)利率分析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国家货币政策导向和短期资金供求情况的深入分析,对短期利率走
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当预期短期利率呈现下降趋势时,侧重配置
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反之,则侧重配置期限较短的短期金融工具。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分
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
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例、
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充分流动性
(3)个券选择策略
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
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
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回购策略
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资产的增值。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
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买入——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5)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随着市场有效性
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
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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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
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
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
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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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
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文第(2)、
(3)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特殊品种除外;
的 10%;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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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除上述 1)
、4)
、10)
、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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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式为:
Ri
i=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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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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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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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联系人:孙筱君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 年 02 月 0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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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
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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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
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文第(2)、
(3)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特殊品种除外;
的 10%;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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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除上述 1)
、4)
、10)
、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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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
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首次投资银行存
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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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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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现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和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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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
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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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
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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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二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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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任方;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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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0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0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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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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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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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
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投资者发
送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寄出季度对账
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寄出年度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寄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
金经理报告、基金周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
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有
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市场资讯
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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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帐户的地址、邮编、电话、邮件地
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
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
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帐户交易确认、基金
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
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免长途费)
,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客户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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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蚂蚁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金(B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证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四季度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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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度报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二季度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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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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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在基金管理人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